★ 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集团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独资企业

★ 中外合资企业

★ 外商独资企业

★ 外企代表处
 


★ 外企代表处

注册代表处特别提请注意:
外企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企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代表。
设立代表处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企代表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代表处登记登记管辖:
外企代表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设立代表处登记收费标准:
1、外企代表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外企代表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外企代表处代表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代表处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注册外企代表处程序:
外企代表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设立代表处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外企代表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外企代表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企代表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第5项),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二)外企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代表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指定(委托)书》。
注:直接办理登记的外企代表处不需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取消了延期批准手续的,外企代表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注册。上述两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其驻在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三)外企代表处代表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代表处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代表处变更地址:
(1)《驻在地址证明》;
(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代表处变更代表:
(1)代表处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
(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代表处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的交回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登记证》原件;(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代表处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企代表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代表处变更登记注册。

代表处变更名称:
(1)代表处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名称代表处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3)原《登记证》、《代表证》。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代表处变更批准手续的,外企代表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代表处变更名称登记。

代表处变更业务范围:
(1)代表处变更批准文件;
(2)原《登记证》。
派出企业地址代表处变更的:
(1)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地址代表处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2)原《登记证》。
(四)外企代表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注销批准手续的,外企代表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3、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以及开户银行出具的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4、原《登记证》、《代表证》;
5、《指定(委托)书》。
(五)外企代表处新聘雇员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雇员登记表》雇员及身份证复印件;
2、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
3、雇员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张。
(六)雇员延期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续聘证明;
2、《雇员证》。
(七)雇员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雇员证》。
(八)因登记证或代表证丢失、损毁申请补发,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指定(委托)书》;
2、首席代表签署的情况说明;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4、(五)至(七)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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